法律咨询

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是山西晋中的一位受害者,想咨询一下我的案子。请律师给予答复。我的案子具体如下: 1999 年 3 月我同李**(他自称**总经理)签定一份装潢合同,合同:为他承租的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大楼四层二十余间房屋进行室内外装潢,装修,家具,沙发的配置,预算价值 16 万元。双方签定了合同并且加盖了《**公司》的公章。据李**介绍:‘山西太**为董事长。房屋租赁是**一手操办的。款也是武**付,乡镇企业管理局后勤中心主任《康**》积极配合将办公楼四层全部钥匙交到我们手中,并且给我们所有的工人办理了出入证。合同生效后,我带领工人 30 余人进住山西省**管理局,投入了大量材料和物品,经过 20 天昼夜苦干。按质按量的完成了所有工程预算内容。经各项汇总共计: 153042 元,由总经理李**签字认可。工程完工后按合同应该立即付款。但武**,李**推说今天提不出款,明天给你们汇过去。 4 月份完工后,催款几个月也没结果,前后连人也找不见,问山西省**局,他们也说不知道没有办法就将此案件举报到榆次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武**,李**签合同用的公章是作废的。而且也没有**企业局签定租赁合同,一切都是虚假的。所以将武**,李**列入经济诈骗嫌疑犯。 1999 年 12 月 10 日将李**拒捕武**一直外逃。在 2001 年 3 月武**在太原警方的配合下才抓捕归案,在 2001 年底李**被关押两年武**被关押 8 个月。榆次区法院宣判李**以经济诈骗被关押两年,判刑两年,交 1000 元罚金释放。武**因犯罪事实不清被不起诉,释放。在武**,李**关押期间我多次同公安、检察、法院协商并写了刑事附带民事 赔偿诉状,但判决书对我的民事赔偿部分未涉及,无奈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司法解释》,将武**,李**列为被告,将山西省**列为第三人,起诉到山西晋中市人民法院。法院在 2002 年 5 月下达了( 2002 )晋中中法民二初字第 18 号判决书明确了武**,李**赔偿我实际经济损失 115000 元,山西**局赔偿 38000 余元。判决生效后,晋中法院执行局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 5 次去太原对山西乡**管理局进行执行。未有结果。在 2003 年 10 月 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对此案提起再审。 2003 年 12 月 23 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 2003 )晋中中法民再初字第 49 号判决书:为被告之一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推脱了全部责任。我认为 49 号判决书有失公平。现以上诉到山西高院。 我上诉的理由是: 《一》 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庭审、而且这次再审、庭审也明确 武拉恒,李**并没有租赁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大楼四层。**实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武**,武**,李**同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双方合作的意思只是由武**出面找一家承揽装潢者,将将该办公楼四层 20 余间房屋。室内外装修、办公用品全部配置完毕后。再做房屋租赁的的考虑,这与武**,李**先租赁,再装潢有质的区别。其实质是乡镇企业局雇佣武**,李**为该局四层进行装修。所以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应承担此民事赔偿责任。 《二》 房屋装潢完毕后,武**,李**一天也没有使用。也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也没有同 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签定租赁合同。 1999 年下半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安机关在调查此案时,先后两次去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进行追赃,和扣押脏物(有证明材料)被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拒绝。武**,李**被拘留后,对在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所有的装潢和办公用品丧失了使用力和控制力,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做为该楼的所有人,自然而然的就享用了装潢后的房屋。对在乡镇企业管理局大楼四层里布置的办公用品,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明知是赃物,但据为己有,任意使用,损坏,挪用。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公平共正的原则。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完全是收益人。应当赔偿受害人装潢所受的损失。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行为人将诈骗财务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明知是诈骗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用追缴。山西乡镇企业管理局拒绝追赃后。反而反将这些赃物自由出租、外租受益,并且将赃物转移、挪用损坏、丢失完全属恶意。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医疗纠纷
2004-11-27 09:53: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刑事辩护 2786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能对抗债权人么
离婚财产协议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能对抗债权人么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公司债务融资怎么进行
公司债务融资
公司债务融资怎么进行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