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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拍卖对方法人股来抵偿对方给我公司的赔偿款,第一次拍卖留拍,第二次无人应价, 我公司在查看最高法院有关规定找到此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

医疗纠纷
2004-12-01 13: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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