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
1、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同时债权人没有主动提出履行要求的,连带保证人到期不用履行连带责任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
合同不存在或履行期限届满的,连带保证人可以解除连带责任担保。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