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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两年前在一家单位上班,可以说是和老板共患难,一起从无到有,从租厂房到买土地.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本人的管理能力也相对落后.于是顺理成章的就离开公司.其中,本人在公司的时候曾有过3万元的收据(是老板在我造房的时候借给我的).走的那天老板还把剩下两个月的工资一起给了我.但现在提出要我还3万元,我觉得走的时候就应说明情况.况且收据也是公司内部的,员工离职后应该没有和企业存在经济上的纠纷.

公司企业
2004-11-27 08: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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