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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年6月买了二手房,价款84000元,合同约定含当年取暖费1660元,由卖方负担,(因我是个人承担取暖费,他是单位承担。)2003年,供暖公司改装一户一阀,告知我买的住房欠交2000年取暖费,要求补交,否则不给装阀,为不影响施工,减小不必要的损失,我垫付了这笔款,事后我向卖方讨要未果,经法院裁定,我被驳回,理由是诉讼主体不符。法院认为是为卖方单位垫付的,不该让卖方个人承担,虽然合同有约定,但约定不合法。我找其单位,单位说,1/单位不是买卖合同主体,2/单位未委托我垫付,无权向单位主张。

其它综合
2004-11-26 19: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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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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