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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乙方代加工,有委托授权书,但是委托书全程电子打印,没有手工签字,且没有具体签署日期,只是说明盖章生效,但是双方都用了合同公章。请问这样的委托说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另外乙方2019年才成立,据甲方说,此协议2016年就已经签署,请问此委托说明书是否为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谢谢,麻烦各位律师了!

其它综合
2020-09-16 20:16: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委托代理协议要具备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等条款,是双方具有签订委托书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委托事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该授权委托书有效。
  • 伪造授权委托书本身并不能侵权侵犯他人权益,因伪造授权委托书,如果不与他人从事法律行为,对他人不产生任何影响。如果利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则既可能发生合同责任,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分析《合同法》48、49、122条:《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无疑属没有代理权,依据49条,可能因表见代理而使法律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据48条,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则由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因行为人违约而侵害相对人权益,构成责任竞合,相对人可选择向行为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委托书是双方意思的表示,原则上需要受托人签字以表示对于委托的认可,一经签字委托即生效。 但是如果受托人没有签字的,受托人向有第三人出示委托书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对委托的认可,委托开始发生效力,如没有出示则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作为委托人而言,如要确保委托事项,则最好签订委托协议,并要求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字,以免留下纠纷隐患。
  • 授权委托书只要是委托人的真实签名或盖章,都是生效的。但是实践操作中,尤其是重大事项的办理,为避免麻烦(比如澄清授权事实的成本),最好使用公证授权的方式,这样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更加方便、顺利。 如果是诉讼或仲裁中委托律师,因律师职业的公信力以及执业特点则无须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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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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