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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中既有招标单位又有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与招标单位签订,现需变更为建设单位是否合法

建筑工程
2020-09-26 05:16: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再需要结合招标过程发生的事件来判断是否合法。
  •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1)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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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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