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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中介和一个赵小姐签了“合作合同书”在一起经营,挂一个营业号,他们之间有利益分成,但赵小姐和我签了个“澳洲留学申请合约”去悉尼大学,不是用他们合作的名称,收钱也不是盖他们挂公司作的章,都是用赵小姐私下自己另一个公司的,和我签合同的那天赵说,三个月以后给你正式发票和正式合同,(说要寄到澳洲去,时间长)我两个多月去找她,赵已离开这家公司了,这家公司说这和我们没关系,是你和她的事,合同收据都不是我们的,你去找赵。我是否能告这家公“伪约”?我认为赵是这家公司的员工.他们有合作合同,有利益分成,赵的行为代表这公司,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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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3 2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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