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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10月20日下午17:00左右伤者当事人在上班途中騎自行車行駛到**植物園**門診\北段時﹐被身後同向行駛的機動車撞傷在地。伤者當時不醒人事﹐醒後在後腦右側大量出血的情況下﹐勉強從地面爬起並在**門診\附近徘徊走動﹐隨後門診\部醫生看傷者出血過多﹐神智不清﹐便果斷給傷者縫紮傷口並報警。事故發生後对方当事人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場。2伤者在门诊治疗期间所交付的费用发票被盗,伤者家属已报警。

其它综合
2004-11-24 10:12: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2、医院应该如实出具伤情证明,作为考虑营养费等费的依据
    3、补列印的用药清单及被盗证明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