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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于2004年6月29日与甲方招商处租凭了**广场B11档口,在装修期间,我方发现其B11档口的实际面积与甲方同我方签署的合同不符,合同面积为5.4 m2 ,实际实用面积为4.6m2,相差0.8 m2。于是我方找到甲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员叶**询问此事,叶**当即痛快的答应给我方解决此事。两天后我方又找到叶**问及此事,他笑嘻嘻的说:此事不好办啊。我方不解,故在之后的几日追问叶**叶竟气急败坏的说:我管不了你这个事,你有本事找别人去。过后我方才领会其意图,但我方认为此事应按正常的办事程序处理。在无可奈何下,我方又找到当时的店长陈先生。陈知道实际情况后立即责成叶**重新给我方核实档口面积,可叶确愤怒的对我方说:我们租给你的是一个档口,你认可了的,合同上的面积只是一个形式而已,这就叫做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我方执意的哀求下叶**又对陈说:好,出了事你顶着。陈说可以。于是叶很不情愿的派人来给我方重新核实了一下面积。经过核实发现实用面积确实比合同上的实用面积要少。在等待甲方给预回复的时候,在8月11日管理处于定明拿着一张交租通知单(请见附件一,注:此通知单并未交于我方,后从甲方处得此复印件),通知单上写着我方应交租金为3267元,已比原来3500元/月少了233元/月。但我方又有了疑问,同时跟我方一起核实面积的还有B87档口,B87核实后实用面积少了0.74 m2,我方核实后面积少0.8 m2我方平均648元/ m2,B87平均是564/ m2,B87核实后租金每月减少417元,而我方核实后却给我方每月只减少233元。因为有这些疑问,我方又怕延误租金甲方会让我方交纳滞纳金,遂向叶**追问其原因。可叶却极力狡辩,但叶不了解我方知道B87所减租金比我方多,故我方暗示他说:不要让我把话说出来,彼此心知肚明。于是叶让我方回去等消息。我方刚回到铺头叶就派管理人员小刚来告诉我方:已经给你改了,租金减491元/月,你就别再乱讲了。虽说我方心头仍有疑虑,但还是认可每月减少491元的意见并要求甲方同我方签署更正后面积的补充协议,但被叶一口拒绝。他声称:不用签什么协议,只要双方都认可就行了。但我方秉着双方利益都不受损害的前提,还是执意要求甲方同我方签署协议。另外,B09的情况与我方相同,但甲方却与其签署了补充协议,我方不得不怀疑甲方这种行为实属恶意。至9月15日之前的这段时间我方一直与甲方各方面管理人世协商解决此事,但都在所谓的等待中悄无声息的渡过,直至9月15日中午,甲方向所有商户发放催租通知,同时也向我方发放了一张催租通知单(请见附件二),通知单上写明我铺应交九月铺租:3009元。但据我方所了解情况,甲方给所有重新核实面积的商户都提供了减租后多余的款项补充下一月租的条件,而我方又再次被甲方视为“例外”。正在我方狐疑的过程中,9月15日下午,管理人员叶**协同一些管理人员向我铺发放了“封铺通知单”(请见附件三),我方一头雾水,不明所以然。就在我方还没搞清是怎么一回事的时候,9月16日甲方在未经过司法机关的同意和监督下强行封了我方的档口。封铺后我方认为甲方的此种行为实在让人无法接受,便在第二天(即9月17日)找到甲方当时的店长翟协商,希望甲方能给我方一个合理的说法和解决办法。翟听过事情的经过后,答应一个星期内给我方答复。但甲方一直迟迟未给我方任何说法和答复。就在我们等待的过程中,10月17日另一件不可思议事的又再度发生。甲方管理人员叶士杰擅自将我铺启封,从我铺搬走很多货物,在场有6人可为我方做证。发生此事后,我方无法忍受甲方一而再再而三的侵犯我方权利,再度找到后从总部调派甲方的负责人张,并写了报告给甲方(请见附件四),由于张是甲方从总部调派过来的新负责人,不了解情况,我方又耐心的把事情的经过详细讲给张听,张听后自知理亏,突然提出给我补偿,说:总部已经受命与他,他本人就可以给我方解决问题,但前提是要求我方重新回到赛博经营。我方认为重新经营和要求索赔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故无法接受其提出的条件。在接连几天我方又找到张,而张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给我方,一直搪塞拖延我方,后张又推说这事他没有权利,必须找到甲方的律师,我方又辗转找到甲方的郭律师,又不厌其烦的再次将事情的经过告诉郭律师,郭律师听过事情的经过后方才恍然大悟,说其并不了解事情的原由,并代表甲方向我方承认错误,并说可以赔偿给我方在派出所备案的损失金额17200元。第三日我方又再度找到张,张看过律师发过的Email后要求我方提出赔偿要求,我方要求甲方赔偿全部租金、按金、进场费、管理费及推广费用,共计2万8千元整,其它既往不咎。但张强词夺理,说进场费不是他们收的,并且收据上盖的章也不是甲方的章,不予退还我方,又以其它各种理由降低赔偿金额,我方不同意,他推说让我方第二日再来找他。第二日我方一早找到甲方处,但并未见张的身影,有位姓X(待核。。。。)的经理接待我方,并声称是张委托其与我方协商,X说最后的协商结果是,甲方同意赔偿我方1万元,但我方不服,故今日上诉法庭,望法官秉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给我方一个公道合理的判决。注:1,甲方一直推说我方是因拖欠租金而封我铺,但我方从头至尾都在租金的问题上与甲方协商,都无法得到一个明确的租金金额,故不知合理的该交多少;2,甲方自8月11给我方看过一张交租通知和9月15日封铺前之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催交租金的通知,甲方也未派任何管理人员催交我方租金,此事也曾在我方的要求下,张店长找来他们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执,甲方管理人员也承认这是事实,在协商期间我方也一直要求甲方拿出一个合理的租金金额让我方早日交纳租金,但甲方一直未有合理的租金金额通知我方,故我方认为甲方无权说我方拖欠租金;3,甲方封铺的理由之二:带头闹事,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而我方在赛博经营期间,从未参与过任何闹事,抗租等事件。

知识产权
2004-11-23 15: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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