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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立案传票“被传事由先是“开庭审理”,后又改日期,传票又改为“听证”,请问一下听证后会下判决书吗?

婚姻家庭
2020-09-05 23:46:1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在什么地方呢,是什么案子
    追问:泸州,承揽合同纠纷(门窗制作安装),做了被告两个工地,第一个工地在广元,被告是发包人,中间还有一个承包人,我们是分包劳务。第二个工地泸州是直接做的被告的劳务,两个工地都是被告给劳务费,后来他办结算的时候我们没仔细核对,把广元替承包人付的4万元劳务费算到泸州工地,直到一年后,找她结算泸州工地的质保金和剩余的工程款,被告才说不欠我们了!后面我们就起诉了。
  • 二审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要看具体情况: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开庭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二审法院对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该规定有三层含义: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般要求。  (2)合议庭对上诉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不开庭审理,即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即作出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处理决定。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开庭审理。  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当事人亦同时提出上诉的情况,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不能仅审理抗诉理由或者上诉理由,在审理方式上则应开庭审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此,对上诉、抗诉同时提起的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您好,是因为什么纠纷打官司
    追问:承揽合同纠纷(门窗制作安装),做了被告两个工地,第一个工地在广元,被告是发包人,中间还有一个承包人,我们是分包劳务。第二个工地泸州是直接做的被告的劳务,两个工地都是被告给劳务费,后来他办结算的时候我们没仔细核对,把广元替承包人付的4万元劳务费算到泸州工地,直到一年后,找她结算泸州工地的质保金和剩余的工程款,被告才说不欠我们了!后面我们就起诉了。
  • 你好 具体说说详细的情况呢
    追问:承揽合同纠纷(门窗制作安装),做了被告两个工地,第一个工地在广元,被告是发包人,中间还有一个承包人,我们是分包劳务。第二个工地泸州是直接做的被告的劳务,两个工地都是被告给劳务费,后来他办结算的时候我们没仔细核对签了字,把广元替承包人付的4万元劳务费算到泸州工地,直到一年后,找她结算泸州工地的质保金和剩余的工程款,被告才说不欠我们了!我们去银行打了转账明细,被告自己有备注替广元承包人转的款,后面我们就起诉了。一审她说忘记改备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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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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