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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瓶车被抓已经第三天了,为什么派出所迟迟没立案。

交通事故
2020-09-05 15:32:1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毒品犯罪的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 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 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 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 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 (一)关于一般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海关法》的立法精神,凡有制造、贩卖、运输或走私毒品行为的都认为是犯罪。这是符合我国严格禁毒的一贯方针的,也同世界各国普遍严惩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因此,立案标准规定,凡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作为犯罪案件立案。
    (二)关于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根据立法上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制贩毒品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标准的司法解释,还参考了各地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并考虑到鸦片及其衍生物之间的数量比例,综合各种情况后拟定的。
    (三)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立案侦察的,破案后查明系假毒品,而犯罪分子又明知其为假毒品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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