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家民办学院的招生主管,2003年6月我代表学院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代理发布电视招生广告的合同,但是签约三天后,该广告公司即表示事情有变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予以发布广告,并表示愿退回我院预付的广告款以解除合同由于招生宣传期时间紧迫我院同意了。但是后来该公司迟迟未归还广告款,我院派人上门催款才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所有联系方式中断。由于我是此事负责人学院认为我跟踪不力,并责成我追回广告款,然而一年多过去仍未找到该公司具体地址。而由于本人之前承诺在先,于是自觉承担责任,向学院赔偿了一万多元,学院也表示余额在我追回欠款可再补足。所幸今年我几经奔波终于查到该广告公司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