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2001年5月15日离婚,结婚大概有3年,确切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结婚的原因是因为女方家庭动迁想多分房子,所以比较草率,婚后没有正式办过仪式,我一直住我自己的公司里,偶尔到其父母家住两天(女方婚后一直和其父母合住).双方名下无共同财产,无子女,婚后我曾开过一间公司,一直亏损,离婚后一年左右关闭,期间感情破裂离婚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共同财产分割(其中明确有无债务关系)中协议原文如下:男方衣物归男方所有,其他财产归女方,无债务关系.1.男方在离婚生效后一年内每月支付女方人民币1500元(每月10日支付)2.男方在离婚生效后两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20万元正.以上是协议书原文,当时我并没有支付这么多钱的能力,一方面考虑到女人离婚后不象男人以后生活不容易,想经济上帮助一下,另一方面这个婚姻太辛苦,只想早点解套,写了下来,没有考虑后果考虑自己的能力,比较幼稚了点.1500支付情况虽有拖拉但是比较顺利,20万实在付不出,到上月为止每月支付女方600左右,所有支付都是通过银行划帐,11.20收到女方挂号信,要我尽快兑付.

知识产权
2004-11-22 18:29:4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