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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鲁山县人民法院对其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该案承办法官王金保让原告交纳案件担保金15000元。原告交纳了财产保全的诉讼费150元并将案件担保金10500元与时任被告鲁山县法院民事庭审判员兼内勤的孟鲁义一起存入鲁山县建行储蓄所。十二月八日,原告向孟交款4500元,孟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该收到条显示,怎么办?

证券投资
2004-11-21 16:57: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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