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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咨询内容:本人1944年12月出生,湖北省鄂州市,1998年3月到广东省中山市某台资厂上班,2004年9月1日未提前通知被即时辞退。2004年9月10日,我向与当地劳动所提出仲诉、仲裁。2004年9月19日。劳动所开庭。现劳动所仲裁我无任何经济补偿。原因如下:(1):当时我进厂时用旧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43年3月,据此说我已到退休年龄,为返聘人员,不在劳动法规定(18岁到离退休年龄人员之间)范围,无补偿。(2):我在进厂填写简历时常写上我是在原单位停薪留职。(其实我当时是随便写的,我在原单位并不是正式工,也无任何关系)而厂方请的律师讲我是停薪留职人员,所以厂方不能与我订劳动合同,与我无劳动关系属劳务关系,也无补偿。(3)厂方讲了我在工作时一些不曾有的过错,说我对厂方造成了很大损失。

损害赔偿
2004-11-30 13:24: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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