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下岗工人,叫蒋宏明.1976年进公司工作,和公司签有一份"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04年4月该公司转制要求我们来厂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按时来签的可以补偿一万多元钱,并且承诺以后如果补偿费增加了,你们还可以补的,否则下岗工资停发.厂里有很多人签了字,我也签了字.但是有少数员工去\"劳动仲裁\"了,结果补偿费拿到了三万三千元,按厂里的承诺,我去厂里要求拿回差额.但是厂里不予理睬,且说:合同已签了还来补什么差额为此我很不甘心,我想:1)他们这种利用公司转制强行要求员工签字的行为是否合法?2)他们采用停发下岗工资来威胁,胁迫签字的做法是否合法?.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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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要求员工签字的行为肯定不合法,厂里的承诺是否有书面证明?如果有的话,你可以要求厂里要求补回差额,否则的话,由于时间太长,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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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