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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A挪用公款3.5万元,下了拘留通知书,我为A担保在24小时之内将钱还清,可是没想到A从公安局出来后不见踪影。现在公安局不断找我,我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种担保属于刑法责任还是民法?责任严重吗? 期盼回答!

刑事行政
2004-06-30 17:42: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首先得确认你所做的担保是向谁做的担保,如果是向A所在的公司做的担保,则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担保责任;如果是向公安局所做的担保,因法律只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对此情况的担保并没规定,公安机关属违规操作,所以你对公安机关的担保无效,你无须承担责任。
  •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咨询人所作的担保因其担保内容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因此也不是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保证人,所以应认定咨询人向公安机关所作的担保是违法的、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 你好,担保人不负法律责任。
  • 你的担保应该属于民事。王刚律师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024-22730062-802
  • 咨询人的对公安局所作的担保并不是担保法上的担保,因为担保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担保关系,而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但咨询人所作的担保因其担保内容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因此也不是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保证人,所以应认定咨询人向公安机关所作的担保是违法的、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才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咨询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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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