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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2年与南京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安徽区域工作,2018年自动续签转长期合同,今年7月公司通知我们说社保要转深圳,8月公司要求我们签一份离职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自身原因主动要求离职,以后不能因为任何理由要求公司补偿和赔偿,并给了一份深圳公司的长期合同,合同日期从2020.9.1号开始,没有结束日期(两家公司是同属一家集团公司),要求我们签,因为公司前两年有变相裁员逼迫很多老员工走的行为,所以我们有很多人没签离职协议和新合同,昨天公司要求我们先签深圳公司新劳动合同,离职协议暂缓。 问公司人事部门,给的说法是,新合同是长期合同,公司内部人事系统里会有以前南京公司工龄体现。 请问,公司现在这种做法合法么?我们如何做才能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20-08-31 23:19: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违法裁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赔偿金。
      未签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最长可以主张11个月。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 不合法,可以要求赔偿
    追问:今天公司又新出了一份离职协议,内容如下:
    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8年5月17日起至/年/月/日止)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双方一致同意自2020年 08 月31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福利等截止到2020年 08 月31 日止。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2020年 08 月31 日止。 双方同意,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期间的工龄累计到新的公司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3、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继续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且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5、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并交接给甲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等。甲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本协议是解除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乙方不得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7、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问公司新给的这种离职协议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以后有劳动纠纷,能不能要求加上南京公司工龄赔偿,员工有没有权利拒绝签,如果员工拒签,公司辞退员工,能不能要求赔偿?
    解答:要看操作,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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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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