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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犯被判非法经营罪 用跑分平台为涉赌平台洗钱资金结算 而从犯并未参与资金结算 仅为提供技术支持 因非法经营罪被捕 开始不知情 他们途中才得知 仍继续 提供技术支持 那从犯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罪?

刑事案件
2020-09-04 10:03:0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分三种情况:跑分平台本身并未“虚构交易”,而只是提供支付接口,联接跑分参与人间的商户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银行账户等,且并未触碰或沉淀资金(即未开展“资金二清”业务,仅仅提供信息对账),则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更倾向 于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跑分平台本身参与“虚构交易”,并为跑分参与人提供支付接口,则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跑分平台本身并未“虚构交易”,但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不仅提供支付接口,联接跑分参与人间的商户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银行账户等,还开展“资金二清”业务,则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 你好,可以为你辩护维权的
  •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1、经营主体违法(违反国家市场准入制度或许可制度的非法经营);
    2、经营对象违法(经营对象属于国家禁止经营范围);
    3、经营方式违法(采取了国家禁止采取的经营方式)。
    虽然三种类型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侵犯的具体对象也不相同(市场秩序一般规则或市场准入制度),但由于同属于非法经营罪范畴,侵犯的都是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该认为他们的法益侵害程度是相同的,本质上也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所以,不能认为经营对象违法就比经营主体违法性质恶劣,也不能认为经营方式违法就比经营主体违法危害性小。
  • 对非法经营的理解: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
    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除须具备上述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情节严重,主要应以非法经营额⑥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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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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