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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全家原住父亲单位(省属公司厦门分故事公司)宿舍××楼××号102、103、104室,102、103父亲买断,104父亲向其单位租赁,102由父母与我常住,我们户口都在里面,103、104室我哥常住,其户口在103,104室没落户口。去年上半年遇拆迁,父母以102的货币安置款购房自住,并将103货币安置款给我哥购房自住,我买商品房自住(我享受本人单位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父亲交代单位两位有关领导,104拆迁安置房由我居住,产权由我处置,并全权办理有关手续,我(代我父亲)挑选了安置房房号,并就买或租的价格直接与单位领导初步探讨。随后父亲去世没有遗嘱。最近安置房交房,我母亲认为她与承租人(我父亲)为同住家庭成员,根据《合同法》第234条有权续租或购买,我哥认为他长期居住104,应算与承租人同住家庭成员,他有权续租或购买,而我只是父亲生前的代理人。我认为:我父亲生前对自己所租赁的房子由谁居住有权决定,父亲生前就把104拆迁后的权利转给我,并得到出租方同意,由于安置房没有及时交付房,才使我没能入住和迁户口,系第三方原因造成,法律上应追溯我为共同居住人,因此我有权续租,该问题我咨询不少律师回答结果不一,希望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刑事行政
2004-11-19 13:06:5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