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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因事故被伤者起诉查封,查封后产生的停车费是否应当由车主承担?

交通事故
2020-08-27 17:32: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由过错方承担。
  •   车辆因套牌车违法而被查封,当事人应当及时补办相应手续并接受处罚,才能取出被扣押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如果对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赔偿而没有的,则可以通过到法院诉讼来索取赔偿,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查封对方车辆。但是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行扣留肇事方车辆是违法的,应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1. 由办案机关或法院查封保全:一、如果案件在交警部门处理当中,交警部门尚未放行车辆前或给受害方诉前保全申请书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诉前保全的期限为15日,法院裁定促使后十五日内应起诉。
    2.若交警已经交车辆放行,受害方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将车辆查封。
  • 交警部门因处理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无论是交警部门自行保管,还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保管,均不得向车辆所有人收取停车费。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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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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