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一、我于2002年9月26日与**艺术学校鉴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中明文规定了我的工资待遇是每课时20 元课时费(见合同第4页)。法人代表校长***于2004年9月在校长办公室与我谈降低课时费至15元,其理由不是我没有完成工作,或违反学校制度,而是因其他老师说我拿的高了,也没有提出协商书面变更合同,我个人认为这个理由丝毫没有道理。从法律上也不具备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依照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我没有同意变更聘用合同。但校方在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书面通知我本人的前提下将我2004年9月份课时费降到15元(有9月份工资表为证)9月份我共上课137节。当时我找到校长说我并没有同意变更合同,校方为什么这样做?当时校长说:“其他老师说我拿的高了,要我和其他老师降到一样的课时费”也承认了是校方违约合同。我认为校方没有按劳动法要求协商变更合同,理由也不具备变更条件,所以我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他却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合同甚至说:“合同就是一张废纸,原来的合同是我写错了我现在就要改合同”。听了这样 2的话我非常气愤。按劳动法规定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校长为什么可以这样说,这样做?所以我要求校方立即停止这种违约行为,并要求被诉人履行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课时费数额标准,并补发工资685元 赔偿经济损失685元 二、我们学校老师的月基本工资是300元,自2003年至今每次领工资都要被扣除10节课时费。(开始扣的月份记不清了,找会计去查,会计不给查)找到校长去问,得到的解释是基本工资里有10节课时费。如果基本工资含10节课时费的话我的基本工资就是100元了,和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对照,显然是不够。在2004年1月补发了拖欠的50节课时费之后,继续每月扣10节课时费至今(有2004年9月扣款工资表证明)依照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我要求校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并补发齐拖欠的工资,依法赔偿相应利息。

其它综合
2004-11-17 01:16: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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