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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有人2018年强占我的农田,今年5月份把土倾倒在我家屋檐下,今年8月份又挖我的山(有林权证) 请问我能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起诉对方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
2020-09-05 15:15:0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 像犯寻衅滋事罪这种情况的,量刑如下: 第二十三节 寻衅滋事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拘役、管制量刑格】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一百四十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 你好,根据你讲的情况可以委托专业人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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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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