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是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工,我的丈夫与我同在此单位。我丈夫于2000年被公派出国留学,我也于2001年向单位请了三个月的探亲假出国。后因种种原因我未能归国,在国外陪读。并以书信形式向单位请假,单位没有同意,要求我半年内回国,否则就将我除名。然后我单位领导找到我的亲属要求为我代写一份辞去本岗位职务的书面文字,并将此报告上交上级部门,上级部门以此作为我的辞职报告,大概于2002年5月将我除名。今年回国后,我们找到主管领导,他说我亲手写过辞职报告,但事实是我根本没写,但他们又拿不出来,就以我亲属所写为据。现在多次于单位上级交涉,但不同意恢复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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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就可以了,如果是在试用期则提前三天书面辞职就可以离职了,不需要单位同意; 2、如果单位以此为由拒发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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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关于公派人员的配偶陪读规定我也不了解。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仲裁。人事仲裁机构一般设有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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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