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四五天前,XX公司清欠办打电话到我家里,说1999年6月以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了一部全球通手机,月租费55元,来电显示10元,一个月就打欠费了,欠费金额大约二千元,该机于当年10月份被停机,现在加上滞纳金已欠9864.44元。但当时我尚未毕业,更没有手机,也没有为别人办理过该项业务,因时间久远,也想不起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今天我到了移动公司,他们说由于我未保管好身份证件,所以无论怎样这笔钱也要由我负担,如想查询信息,也只有等交上钱以后再查询。但我根本没有这笔钱,我到他们公司那里就是要解释这件事情,但他们不分青红皂白就要我拿钱,我觉得很冤枉,也觉得投诉无门,只能坐等他来起诉我,因为我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证明,难道我就只能为别人的欠款承担后果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