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原告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日化企业之一,。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原告依法取得第3类“花露
水,沐浴露”等十余种商品第111660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0
月7日至2007年10月6日,后两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
有效期限续展至2027年10月6日。2002年,“六*” 被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 年、2006 年两度被评定为中国名牌
产品,2007年被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六*”成为原告第一个
零售规模达20亿以上的国产大品牌,并将持续演绎东方历史文化的现代品
牌传奇。
近年来,原告发现四川省内存在众多销售假冒“六*”花露水、沐浴
露等产品的不法商家,且此种违法现象日益肆虐、屡禁不止。经调查发现,
被告在其位于四川省资阳市***的经营场所内,公开
销售假冒“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止痒花露水(180ml)” 产品。
相关侵权行为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利
用“六*”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广泛
的影响力牟取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提出上述诉讼
请求,请判决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