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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9月24日与长峰假日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 签合同时,人事部扣下了我的健康证,还要交100元押金,我当时没带,人事部的人说以后再交,因为急需我马上上班,于是我就上班了,我10月16日请了病假后,一直没能上班,也忘了跟酒店说什么时候才能上班了,在10月31日早上收到邻居给我的一封酒店寄来的解除合同证明书,说我在合同期间都次旷工,因此解除合同. 事后,我就这件事问了我的一个朋友,他说我与酒店签订的合同,由于酒店签订合同时要了我的健康证,还要收取押金,所以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不对? 如果是这样,酒店有没有权力解除合同,并以多次旷工为由,扣掉我所有工作日的工资?

证券投资
2004-11-15 22: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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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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