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的单位是综合工时制,那么我没有上满规定的综合工时制就离职了,是不是我平时加班和周末加班都按综合工时制算?也就是没有加班这一说法了呢?单位是这样跟我说的,我没有上满综合制工时167个小时,所以我之前平时和周末的加班是和平时一样的,没有加班一说,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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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情况你直接联系,我为你逐步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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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1、节假日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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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