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我是残疾人,结婚前那个女的要我父母20000元彩礼,讲是婚后由我们夫妻俩共同使用。我父母在我和她办手续之前,再三让她考虑。她看我当时有900元/月的工资,我们再三告诉她这工作不稳定,她还是非要答应。然后想各种方法找我要钱,我有钱,就满足她,她弟弟结婚,找我要,我还没和她登记的,我给。后来她父亲肝癌,又找我要2000,她父亲还没死,她就找我要钱(又是1600)买棺材。后来和我住一起了,不履行女人的义务,经常到她在南京租住的姐妹家过夜。我没工作了,她不是人了,经常找事,让她弟弟住在我家,在这里的一个厂子打工,他们在一起有说有笑,我成了仆人,给他们洗衣服做饭。关于家庭财产,你看她家抠到家了。开始说20000元是我们小夫妻的财产,后来讲是有一部分报答她父母。房子是我父母给我们准备的,家里的一切电器和生活必需品都是我父母准备的,她家一个子没出。去年十二月份,我看她与她弟弟“有说有笑,我成了仆人”,我就讲了她一句,她弟弟住在我家,竟然讲我怎么怎么了。后来她要离婚,我说当时叫你考虑好,你非答应,她讲:当时我选择错了,不能改啊?自那以后,就一直不知道她的去向。离婚手续也没法办,她以为两年以后自然解除婚姻关系。我应该怎么办,叫我去公告离婚,她就那么便宜,我就不这样,到时候发现她重婚,有她的好处。听说明年江苏的婚姻关系可以在网上查到,是吗?最后再强调一句:如果确实没感情,法院可以判离,我这叫什么?她是看钱来的,看南京户口来的,她真滑稽,在我们经常吵架时提出“什么时候办她的南京户口”,她是徐州丰县农村的。与我没感情,要是有感情,为什么不履行女人的义务。我问:根据今年四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关于彩礼,如果给付人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返还,我就是这样的,如果不与父母生活,我没一分钱收入,因为我是残疾人。难道就因为我已经和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就不能要这钱了。你看我讲的,她虽然不是骗婚,但是与“骗婚”有啥区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