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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无锡市某银行的一名员工,1995年我中专毕业参加工作,当时银行与我们签了《双向选择协议》招我入行(同我进来的一共有六七十人),后来第二年同我们签订的却是聘用工的合同,而与另外些人(同我们一起进入银行的员工)签订了正式工的合同,说是人事制度改革,这算不算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且待遇比正式工低很多(大概一年差1万多),这是不是违反同工同酬的《劳动法》原则。而今年却要我们同一家劳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银行再与这家公司订立合同,这算不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请注意我们在银行工作已9年,再过一年就可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这些是否违反《劳动法》,如违反,可否进行诉讼,诉讼的胜算有多大,能得到多少赔偿,或者能不能得到我们应得的权利。

证券投资
2004-11-12 13: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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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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