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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于朋友帮忙,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借给别人,作为股东之一,1996年3月28日他注册了家公司。但是公司1998年的年检没有通过,而我与1999年11月份和那家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签了退股合同。2000年那董事长利用公司的名义与人签了借款合同。现在借款人作为原告把那家公司告到了法庭,在法庭上原告出示了他与被告法人代表合伙炮制的假贷款合同,作为被告法人代表的那董事长也没有提出异议,因为公司不存在,那董事长也没有财产,所以我作为被追加执行人执行还款。

刑事案件
2004-11-22 20:12: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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