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在2003年12月与荔湾广场(下称甲方)签署《荔湾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共24个月,由2003年12月16日起至2005年12月15日。今年8月,甲方发出专函通知我8月中旬要收回与我签署的商铺用于租给他人。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时,之后就不了之。今年10月,因考虑到经营环境不理想,于是我向甲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用以冲减两个月的管理费按金。一个星期后甲方电话通知已审批要求我签署终止合同,但因为某些因,我一直到现在未签。而且甲方一直强调甲方已默认我的申请有效。这两天荔湾广场电话通知我现在又要提前收回商铺以租给他人,并且说明已用快递挂号信形式向我发出赔偿协议和之前我提交的申请答复,我没有签收。按《荔湾广场商铺租赁合同》赔款条约之19条如下:如甲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除须无息退回乙方在签约时所预缴的余下未经营完的租期的租金外,甲方还须赔偿相等于一倍未经营完租期的租金总额作为给乙方的赔偿金。甲方以之前我提交的申请为理由,不给予我第二年的赔偿金。

保险纠纷
2004-12-12 23:30: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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