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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如果是在百忙中打扰您工作表示万分的抱歉,但此事苦诉无门想请您帮以指点。 当事人是一名在车祸中受伤的驾驶员,于今年五月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对方车辆与当事方车辆属同一(行政)地区不同的的两个县的车辆,在同一地区内的另一个县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事故当时当事人受伤较重后转上级医院治疗,两个月出院后,到车祸发生所在地的交警部门处理事后工作,处理结果:认定此次事故为主次责任,当事人以定为九级伤残。 调解结果对方赔付给当事方人民币1万三千元,结案当天付给了当事人5000元。后给当事人写下欠条并注明在一个月内还清所剩赔款,交警部门就此结案。现已过几月所剩赔款至今未还,对方以各种原由拒不履行责任(手机关停机 地址查找无此人)。因当事人、对方、交警部门、各置一个地方办理事务相对(困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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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3 15:24: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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