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分公司的负责人,代理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分公司一切费用由我承担。与总公司的经营协议中有如下两条(甲为总公司,乙为我):1,乙方销售所需的产品,由甲方统一开货物调拨单给分公司,甲方不开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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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甲方不开税票,由乙方在分公司销售时开票纳税这条款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货与提货单有出入,总公司以样品为由,所发货为淘汰品和旧产品,给你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赔偿.具体还要看你的合同具体约定;
有任何问题可随时和我联系!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王 宏 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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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