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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8日下午,本人发现XXX区法院转取存款,于2004年11月9日上午向白云区法院询问后才得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民二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至2004年11月9日止,本人对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起诉本人在被告曾XX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一事毫不知情,亦从未收到任何单位/个人对此事的书面/口头告知。本人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云法民二初字第1210号所述内容存在异议。首先本人从未向原告就购车贷款提供任何担保文书及证件,更未向原告出具所谓“不可撤销担保书”。其次,本人从未在曾XXX关于购车贷款的任何文书上签名和盖手指模印(可就有关签名及手指模印到权威机构进行科学鉴定)。而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云法民二初字第1210号中所述本人曾“向原告承诺就被告曾XX向原告借款购买汽车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内容严重失实。由于本人从未就曾XX购车贷款一事与任何人签订任何合同或文书,亦未向任何人对曾XX购车贷款作出书面或口头担保,为此本人在本案中不存在承担担保人法律责任的义务。

其它综合
2004-11-10 09: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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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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