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发时间: 2004年01月01日 事发地点: 上海 事发经过: <11月4号在重庆和一台湾男子在涉外婚姻办事处,登记公证结婚,11月6号回上海,因感情不和,该男子怀疑,当事人与前男友仍有联系,以至当事人要离开该男子,提出离婚,或者分居 > 这是我上次的咨询问题,看了回复,我想再咨询 一、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必须充分举证。   回答日期:2004-11-8 17:22:56 以下律师回答 律师回复: 对方起诉你的前男朋友没有法律依据。 回答日期:2004-11-9 22:15:37

证券投资
2004-11-10 18:01: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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