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你们好,,我家叔叔因为工伤{右手切掉了三根指拇}已经在医院住在两个多月了,老板已经支付了两万多的医药费,马上就要谈赔偿的问题我们已经合计过了,按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来算,一个月的最低生活费是316,他现在才32岁,到少能活70岁,算下来的生活费是12万左右,我家叔叔的孩子抚养费和以后的医药费还没有算在陪偿费里面,请问律师朋友,如果把生活费,孩子的抚养费和二次医药费加在一起向老板索赔,这样做合理吗?私了的时候需要工伤鉴定吗?如果私了不成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