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朋友(共3人)合伙出资开办了一个公司,开办之初没有合同,但是有口头协议,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由于经营不利,公司面临解体,但是公司有3.7万元的欠款,是当时开办之初我们三人与另外一个人出的,由于有外人,当初没有计入各自的投资总额里,声明如盈利,先归还这部分欠款(我:0.2万元,另外两人分别:0.7万元和2.3万元,外人:0.5万元)。现在要解体,另外两人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欠款,即我承担3.7万元的28%。由于当初的欠款是量力而为,他们也没有说为我先垫付,只是说是向个人借款,但是现在却说是为了公司的发展而借,属于公司共同的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