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具体哪些证据才能证明我和他感情却已破裂。我们结婚七年多了,分居已有九个月,我搬出来在我父母家住,由于性格不合,几年来我们根本没有语言沟通,他在外面有两个女人,但我没有抓住过他们在一起,我只知道他天天都和她们发信息打电话,我有他的电话记录(连续三个月的记录),可以从记录上看到他们每天接连不断的一个接一个的短信,我也有他的一个手机卡,他晚上没找到,第二天早上去补办的新卡(原来的卡被我藏起来了),他一时来不及通知对方,只一晚上的时间那两个女人就往此卡发了六个信息,内容有“想你呀~~”“快回话呀~~”“”不回我生气了~“等这样的内容。请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我们感情确已破裂吗?再加之分居这九个月,两条证据可以判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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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有其他的证据进行支持,可以委托律师提供代理服务.因诉讼是专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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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内容要围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来取证,此外证据的形式可参照民诉法第六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由于取证是比较专业的事情,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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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