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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长沙市市区准备买一套商品房,当时我不在场,未提供未婚证明和收入证明过去,但开发商坚持让我父亲代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并交付首期款,后发现在同等价位内,有更好的楼房未卖给我(当时商家说没有),并发现此商品房比较贵,所以不太想买。 附: 我的收入证明开过去的时候,不及我月供的两倍,办理按揭时银行未通过。 在合同中最后一条:如因银行方面未批准按揭,买受人要求终止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不计利息),否则由买受人按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

刑事行政
2004-11-10 20:00: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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