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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31日中午下班时,我回家吃饭,行至大同路,我靠右边行,因为春节刚过,路上的人还较多,驾驶的电瓶车也未加电,骑得较慢,突然被后面的车撞倒,当时就不省人事。  后来,被120救护车送到人民医院,两个多小时后才醒过来,头上缝了七针,左上下肢多外软组织伤,也知道被一个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男人撞的,当时他驮着他女朋友,注意力也没集中。我丈夫和女儿那天去街上玩完也和我一起回家,他们骑摩托车在前面。  当天没有住院,打完针就回家了,2月2日发现更严重,当日住院,要出院时,和肇事者协商赔偿的事(因为当时电瓶车、羽绒服都摔坏,还有住院医药费等),没有结果,于2月10日报案到交警队。交警队以未及时报案为理由,责任认定我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者跑了,不在家,交警队调解时未到场,调解终结书于2004年6月16日发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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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8 16:16: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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