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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有2原告,1被告 案件经过如下: 原告A与B于1996年借钱60万给被告用于办厂,当时被告写了借条并盖上该厂的财务章。欠款至2000年未还,原告A于同年7月向法院起诉被告。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无能力还账,法院下令查封该厂(包括土地及厂房),并向社会发出公告,打算拍卖以还清债务。原告A将自家房产作反抵押,法律用语叫财产保全(不知道对不对)。原告B于2000年11月向法院起诉被告,2001年2月法院作出处决,原告B与被告达成只需还本金XX万元的还款协议(至今被告一分未还)。2003年,在法院有关人员出面调解的情况下,原告A和被告签定了4年还清债务的协议(至今被告一分未还)。在刚刚签定协议后三天,法院在未通知原告A的情况下,将被告被查封的土地及工厂解封。于是被告拿土地所有权证件在建行贷款40万元(贷款一事,法院并不知情)。并且被告将此款以其儿媳的名义购买了2套房间。(表明被告当时和原告A签定还款协议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还款)。2004年,原告A,B再次起诉被告。法院于2004年10月查封被告的土地和工厂,并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已还所欠原告A,B的债务。建行向法院提出不能拍卖,因为被告已在建行贷款。 现在的结果是原告A,B都无法拿到钱。因为贷款期限到后,拍卖所得钱也归建行所有。而且所拍卖的价格也只够还清建行贷款。

证券投资
2004-11-08 20:40: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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