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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午第四节课下课刚开始托管的时间里,两个学生发生纠纷,甲在乙低头捡书包的时候,把乙的头摁住,乙挣扎中手上的剪刀戳伤了甲的眼皮,缝针,治疗。请问这种情况学校有责任吗?托管老师刚走到教室门口,事故就已经发生了。请问托管老师有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20-08-13 18:57: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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