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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我厂的两名员工在11点出去在12点40分出了交通事故,当时的交通局判的是各有50%的责任,但是这两个人向劳动局上报工伤,在2003年的12月我们已经收到了工伤鉴定书和伤残鉴定书,我方不服,上诉初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应该算为工伤,他的依据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266]中的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是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民事相关
2004-11-08 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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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