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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于2002年与其他几人合伙在无锡开饭店,刘**投资36万元人民币,在合伙人中投资比例占的较大,所以,经协商同意刘**为法定代表人.  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却不允许刘**参与任何管理,更让刘**不可理解的是,之前装修饭店时,暂时居住的租房款,事后全让刘**一人出资支付.刘**杂内心十分气愤的情况下,多次提出退股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刘**采取了假借别人的名义来饭店购买10吨羊肉,价值17万元,办了相关手续.肉被拉到上海宝山区的一个冷库之后,刘**陆续卖掉了羊肉.合伙人之一王东明以刘**诈骗告到了上海宝山区公安局,接待人员了解事件的整体原因后,认为不构成诈骗,并建议到相关部门解决.王东明就通过关系找到了宝山区检察院的领导.于2004年4月19日抓了刘**,没过几天正式批捕至今.于2004年10月19号上午公开审判时.公诉人建议:判刘**为判三缓三,理由是诈骗成立,但认罪态度好,而法院当天没有正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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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6 08: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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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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