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公示期满后处理如下:
1、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
2、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3、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不能做简易注销的情况有哪些: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
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前需经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