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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孩子在阳台上,站起起时扶了一下推拉门的玻璃,玻璃破碎,划伤孩子的胳膊,怎样责任认定?

婚姻家庭
2020-08-14 02:43: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受到人身伤害的,一般是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但根据第6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确认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构成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构成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可以不具备过错的要件;在过错推定原则情况下,仍然要具备四个要件,但过错要件是推定的,而不要求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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