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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男与李女签定以下协议:一,各自婚前已经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产权,存款归各自所有。二,各自的子女归各自负责抚养,三 婚前所得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 男方出资购的一套三居室归双方婚后用, 五 男方婚前分期付款购买的汽车(价值35万)婚后共同使用,女方分担三分之一车款后,该车共同所有,六生活费用共同负担。协议签定后,双方与1992年2月领取结婚证,并对上述协议进行公证。之后,男方购买一套房子(70万分十年付款)双方于1999年8月入住新房共同生活,女方将原住房出租,彩电 冰箱等日用品全套(价值5万元)搬入新房使用,在新房安装的四部空调(价值四万)系男方从原住房搬来,在共同生活中由于男方生意忙 ,其婚前房产催租之事由女方代劳。婚后女方未按协议付三分之一车款,同时对男方婚前房产租金收入5万元,新房归属,十万元存单问题争执,同年底因拖欠物业管理费用22000元再次争吵后开始协议离婚,协商中,因双方对女方代收的五万元房租和女方自己出租房收入1万元以及新房(已付款35万)汽车(已付25万)新房电器(价值5万)空调(价值4万)拖欠22000元,女方手持男方婚前一定期存单(10万)是送是偷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建筑工程
2004-11-04 21: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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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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