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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我家的私房拆迁了,在被拆迁的房子中有我和丈夫、婆婆(公公的户口不在此地)、小姑子及她的7岁女儿和小叔子6个的的户口,当时,拆迁办的分房方案是:小姑子及她女儿一套、小叔子(未婚)和婆婆一套、我们夫妻一套,因当时为了小叔子能多得房子,不同意婆婆跟他分到一起,协商后婆婆就与我们夫妻分在了一起并分到了一套三室的房子,此后,该房屋以36万元的价格卖掉,当时我们认为这是我们三人的共同财产,所得房款也应该是平均分配,即每人12万元,由于当时我的公婆住的是一室一厅的房子,为了改善住房环境,就以3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现在的二室一厅的房子,并将原住房以21万元的价格卖掉,因买房子时由于公婆钱不够,就将36万元的拆迁款中的15万元给了我们,其余11万元用来买房子,可是公婆的原住房卖掉后,一直没有将我们的9万元给我们,2004年春节,由于我们举行婚礼(99年12月登记结婚,因没有住房一直没举行婚礼)要用钱,我丈夫就去与他父母要这9万元,可他父亲确说这拆迁房是他父母留下的,他也有份,也应该有他的钱,请问:他这么说对吗?这钱他应该跟我们要吗?

证券投资
2004-11-04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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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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